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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受惊吓流产能否索要胎儿死亡赔偿金

2014-06-27 08:43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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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前不久,我用两轮摩托车搭载怀孕的妻子去县医院做孕期检查,返回途中直行通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差点与一抢行左转小轿车相撞。我因紧急避让猛向右拐而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受剐擦伤,对方同意赔偿但没有带钱,于是我们双方留下车号各自回家。原以为就没事了,不想妻子回家不久出现腹痛且有下红症状,经医生诊断为“受惊导致先兆流产”,打针吃药折腾了好几天后,胎儿也没能保住。我找到小轿车车主,要求他承担胎儿流产的责任,他以车子未碰到我妻子为由相拒。请问,遭遇惊吓跌倒流产,能不能索讨胎儿死亡赔偿金?

读者 刘发

主持人答复如下: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有一个前提,就是公民死亡,而公民死亡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民出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而且未出生便不存在死亡,自然无所谓死亡赔偿金。

    不过,虽然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无法满足,小轿车车主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用两轮摩托车搭载妻子行驶过程中,因小轿车车主违规抢道而引发险情,你紧急避让而连人带车摔倒,虽然避免了两车相撞的损害后果,却导致了妻子因跌倒流产的损害后果。你妻子跌倒流产,是对方责任导致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就是违规抢道的小轿车车主承担。至于车主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你的轻微伤赔偿金及你妻子就医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差旅交通费等费用;其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胎儿流产,对于父母来说,精神上的打击肯定沉重,精神损害不言而喻,责任人给予精神抚慰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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