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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修理被撞为何我要担责

2014-06-22 23:22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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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某晚我开车去外地送货,路上货车出现故障,我将车停在马路右边,下车修理。大约10分钟后,从后面驶来一辆摩托车。由于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喝了酒,没看到货车,一头撞到货车尾部,李某受伤致残,我的货车尾部也严重受损。交警到达现场后,以我未设置警示标志为由认定我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事后,李某将我告上了法庭,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我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请问,我停车修理被撞,为什么法院判我也担责?

读者 田涛

主持人答复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占道停车,影响了车辆的顺利通行,且未按照规定在来车方向一定距离设置警告标志,也未开启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后位灯,主观上具有过错,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而李某酒后驾车未注意观察,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你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但由于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鉴于你的货车在交通事故中也受到损害,你也可以要求他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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