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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能获双份赔偿

2014-05-28 15:03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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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张某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应承担医药费70%的保险责任,一次伤害赔偿的医药费上限为5万元。至2013年,张某每年都缴纳保费。2012年12月间,张某不慎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为此支付医药费8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小轿车司机赔偿张某的损失10万余元。2013年9月,张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张某保险赔款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不该得到双份赔偿,法院判决不公,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抗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法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包括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和侵权双份赔偿。

我国保险法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的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的财产在遭受损害时,根据保险条款的合同规定,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该利益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被保险人不能超过其所受损害而获得保险赔偿。因此,此类保险可以称为“损害保险”或者“填补具体需要的保险”。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意外灾害、事故,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保险金或年金。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而且人身保险的某些险种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实际意义上的补偿,因此也就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被保险人只要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发生事故后就应得到赔偿。因此,这类保险又被称为“定额保险”或者“填补抽象需要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人能否对侵权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也决定着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双份赔偿。本案中张某投保的险种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江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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