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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遭遇性别歧视可索赔精神抚慰金

2014-12-08 15:13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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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女)2014年大学毕业,经老师推荐,于6月24日向某文化公司投递了简历,应聘文案人员。但是,简历投出后石沉大海。郭某上网查询,发现该公司的招聘公告中赫然写着“限招男生”。文案人员又不是危险的重体力劳动,女生完全能够胜任,为什么只招男生不招女生?郭某多次询问该公司,答复仍是只招男生。郭某认为自己遭遇了就业性别歧视。

7月8日,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11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000元。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劳动就业上,就是妇女拥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对此,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就业促进法第3条也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某文化公司招聘的文案人员岗位,完全适合女性,该公司却限招男性,属于明显的就业歧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给郭某造成了精神损失,法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判决该公司适当赔偿郭某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

实践中,招聘单位性别歧视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应聘人员依法维权的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招聘单位就业歧视具有隐蔽性,造成应聘人员举证难、维权难。另一方面,应聘人员缺乏维权意识,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徒法不足以自行,劳动就业歧视的根除,还需要广大已经在岗的劳动者和未来劳动者的共同努力。(刘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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