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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成为用人主体

2014-12-03 22:09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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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去年我被某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招录为保险推销员,计酬办法是底薪加业绩。现在我准备离开,但我提出公司一直没给我上养老保险,现在应当补缴,可公司不同意。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分公司以自己没有单独的营业执照,是由保险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因而不是用人主体为由,指出我不能以分公司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请问,分支机构能否成为用人主体?

读者 司桂岭

主持人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类分支机构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如果分支机构因财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它的法人单位承担。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则不准许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应以委托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因此,如你申请劳动仲裁应以该保险公司为仲裁相对方,而非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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