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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公司“夭折”能索要工资吗

2014-12-22 15:41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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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刘某和李某为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筹备小组。7个月前,我应聘到筹备小组从事文案工作。如今,因公司未能成立,筹备小组被解散,我也不得不离职。当我要求刘某和李某支付拖欠我的两个月工资并给予一年的离职经济补偿时,却遭到拒绝。刘某和李某说,他们只是发起人,发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必须由成立后的公司享有或者承担,公司未能成立,即意味着没有承担支付被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的主体。请问:刘某和李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 梁冠秀

主持人答复如下:

    你有权索要被拖欠的工资,但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一方面,刘某和李某必须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如果拟成立的公司“夭折”,发起人必须对发起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你被拖欠的工资形成于刘某和李某发起公司期间,性质上属于债务之一,这决定了他们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你不能获得离职经济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刘某和李某拟发起成立的公司不属于其中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用工主体资格。发起人虽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但当公司成立后,雇员便成为公司的员工,发起人雇用员工的行为也就被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取代。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被雇佣人员不可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于你与发起中的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你在筹备公司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能算作工作年限,也就拿不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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