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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种苗与宣传不符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4-11-09 07:5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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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今年3月,某种苗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我村,发放了很多宣传彩页。彩页称其公司的番茄种苗是在省农科院的专家指导下培育的,产量高、产品优。其中特别提到该种苗“具有抗黄化曲叶病毒和叶斑病等多种病害性能和特点”。我和其他农民遂与种苗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虽然合同中没有宣传彩页中关于抗黄化曲叶病毒等内容,但农民们没有在意。未料到了收获季节,番茄出现了黄化曲叶病毒,植株明显矮化。经专家鉴定,这种番茄种苗不具有抗黄化曲叶病毒的性能。比起其他农户购买其他品种的番茄种苗,至少损失二成以上。

    请问,购买的种苗与宣传彩页描述不符能否要求赔偿?

读者 刘进宝

主持人答复如下:

    你们买的番茄种苗与预想的结果不一样且造成了损失,种苗公司是否赔偿,关键看其所销售的番茄种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你们签订的番茄种苗买卖合同中虽然没有关于番茄种苗具有抗黄化曲叶病毒等内容,但作为买方,你们是在相信了公司的宣传之后才决定购买的。也就是说,该番茄种苗是否具有公司所宣传的“具有抗黄化曲叶病毒和叶斑病等多种病害性能和特点”,对你们是否购买该产品有决定性的影响。种苗公司发放的番茄种苗的宣传彩页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广告,但其内容是具体明确的,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关于“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的规定,这样的内容应当视为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可见,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和愿望;(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完整;(5)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据此,在受要约方做出承诺后,合同即成立,要约的内容也就成为合同条款,双方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不按其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构成违约。由于种苗公司的番茄种苗不符合宣传所说的“具有抗黄化曲叶病毒和叶斑病等多种病害性能和特点”,且给你们造成了损失,你们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你们造成的损失。如果你们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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