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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须给父母精神慰藉

2014-11-30 22:51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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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七旬的王某夫妇系江西省信丰县某村村民。2004年,其出嫁的女儿提出以父亲名义向银行贷款,父亲同意。其后因父亲老是催促女儿向银行还款,女儿认为父母讨厌,再也不来看望两位老人。

20l4年2月,王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每月回来看望患病在床的母亲。

信丰县法院立案后,做通王某女儿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经常回家。在得到老人的谅解后,该案以原告撤诉告终。

精神慰藉纠纷是法院遇到的新型民事案件。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意味着子女必须对父母给予“精神慰藉”。该法第l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l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法律强调了精神慰藉的重要性,作为儿女来说,不仅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精神上慰藉老人的义务。此外,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对形成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对该类案件该如何进行调处,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如果以判决的形式强行要求子女探望老人,判决可能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意义。如果做好调解工作,多进行法律宣传,促使当事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不情愿转为主动关爱老人,有利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如果子女经过诉讼后仍拒绝履行精神慰藉义务,也要及时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5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兰蔚生 江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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