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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丈夫扫楼道受伤,物业公司应否支付医药费

2014-11-14 14:32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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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下岗后在某物业公司谋得了一份清扫楼道的工作。干了一段时间,他找到另一份临时工工作。由于孩子上高中用钱多了,他不想放弃现有工作,遂和下岗在家赋闲的妻子商量,由妻子接替他在物业公司的这份清洁工作。于是妻子每天按时上班,并月月以他的名义,用他的工资卡从物业公司领取工资。一年过去了,妻子与物业公司的领导、同事相处都很融洽。但前不久张妻清扫楼前通道时,被一无牌来小区收旧家电的三轮车剐伤。肇事后三轮车逃逸。张某于是代妻子向物业公司主张医疗费,却被物业公司告之,张妻系由张某所雇,与物业公司没有劳务关系,医疗等所花费用与物业公司无关。那么,张妻接替丈夫扫楼道受伤,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支付医药费呢?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张妻代替丈夫从事物业工作,用丈夫张某的工资卡月月领取物业公司发的工资,物业公司对此是明知的,从对劳动者的使用、管理,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提供,劳动者劳动的受益、工资的支付等多个角度考察,与张妻存在劳务关系的是物业公司,而不是张某,物业公司和张妻之间是存在劳务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用工的物业公司应当对张妻所受到的伤害予以赔偿。当然,找到肇事的三轮车车主后,物业公司可向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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