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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用运果车伤人,应找谁赔偿?

2014-11-11 08:29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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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村民张大奎系果农专业户。每年秋收时节,他家都雇用李某的三轮车运果。上月初,李某在用自家的三轮车为张大奎运果时,在村口转弯处将我撞倒摔伤,导致左腿骨折。事后,我的家人找李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可李某强调他是受雇用、为张大奎家运果,出了事应由张大奎承担责任。我家人找张大奎,得到的回答是:谁撞了你,你找谁赔偿,与我无关系。那么,我的损害应由谁来赔偿呢?

读者 刘某


主持从答复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劳务(雇用)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则上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时,应与接受劳务一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你可要求张大奎与李某协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协商不成,可以将张大奎与李某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确认李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作出公正判决。(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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