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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信息网络侵权有新法

2014-10-29 21:13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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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互联网时代,“人肉搜索”、发帖中伤等利用信息网络的侵权行为频发。最高法最近出台了一个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的新规定,请您向我们介绍一下,新法规将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主持人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10月10日起施行。

    用户匿名发帖实施侵权,网站承担连带责任。为解决信息网络侵权者躲在暗处“放冷箭”伤人、责任主体难以认定问题,《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转发亦担责。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发展迅猛,转发等行为产生的信息二次传播,造成的影响巨大。《规定》第十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责任认定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自然人病历资料、犯罪记录等信息不得随意公开。《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造成财产损失最高可索赔50万元。《规定》第十八条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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