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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可否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2014-10-23 22:02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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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于2010年8月入职某酒业集团公司,系品检部产品检验员。2014年6月,就在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前夕,公司在考核合同即将到期员工的检查中发现,我对一批发往外地的箱装酒类处理过程存在失误,本应抽检60件以上产品,却只抽检41件,严重违反了公司关于“产品抽检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的规定要求。公司认为,我的漏检行为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害,为此,公司以我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构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尽管我再三强调,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经后来的抽检表明,整批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并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既然合同已将到期,解除合同可以,但自已在公司工作4年,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对此予以拒绝。请问,我的漏检行为构成严重失职吗?应否成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

读者:汪渤

主持人答复如下:

    你严重不负责的漏检行为即使构成严重失职,你所在公司亦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你的漏检行为或许属于严重失职,但该条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的前提要件有两个:即员工“严重失职”,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有所不同的是,你虽构成严重失职,但是,若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你的严重失职给其造成重大损害,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可通过申请仲裁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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