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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以丢失物品为由,扣发员工工资?

2014-10-22 16:05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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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是某商业集团公司服装专柜二组组长。2014年五一假日期间,公司组织服装部集中打折促销活动过程中,由于在场外摆摊销售,加上部分职工休假,人员少照看不过来,我与其他2名同事在促销的第一天就丢失了3件精品羽绒服。事后,尽管我与另外2名员工格外小心,可3天促销活动结束后发现,共丢失服装5件,总价值6600余元。公司认为,我是组长,作为专柜货物的实际负责人,对促销服装具有谨慎注意义务,若我尽到谨慎义务,5件服装不可能在我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丢失,正是我的疏忽大意致使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我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惩罚,公司扣发了我当月工资和奖金,另外两名员工也受到相应处罚。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何畅

主持人答复如下:

    该公司扣除你当月奖金并无不当,但扣除当月工资行为未必合法有效。

    奖金是用人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向劳动者提供的奖励,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一种激励措施。你因过失导致公司财物丢失,公司可以扣发你的当月奖金,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尽管你因与其他人员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丢失,但如果该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用以证明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那么该公司扣发你当月工资属于违法情形、无法律依据。退一步讲,若该公司已经在劳动合同或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了“因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以扣除其工资”,但其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而且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对于公司的行为你有权予以拒绝或申请仲裁维权。(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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