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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附条件的付薪条款无效

2014-10-18 08:18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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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的马莉到一餐厅应聘服务员,因其口齿伶俐,相貌清秀,餐厅经理很满意,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规定:“甲方按月及时支付乙方工资,但乙方(马莉)辞去工作时,甲方在未找到合适服务人员时,有权暂扣乙方该月工资的三分之一,等到找到合适服务人员时,立即返还。”

这样附条件的付薪劳动条款有效力吗?答案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甲乙双方约定,如果甲不赌博,乙将赠给甲一把古扇。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者生活中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众所周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重要一点就是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反公序良俗,表现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1)依法律行为的性质不许附条件。如票据行为(票据法笫33条)、抵消(合同法第99条)、撤销、承认、解除以及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不得附条件。(2)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得附条件。如结婚、离婚、收养、继承的承认与抛弃、对非婚生女的承认与否认等不得附条件。例如,将二人离婚作为取得房产的附条件。(3)违法的行为不能附条件。如甲、乙约定,如果甲、乙继续通奸,甲将房屋赠给乙。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餐厅所提出的附条件支付工资违反了该规定,其内容是无效的。(王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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