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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用原单位空白合同签协议有效吗

2014-10-14 07:12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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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是一家私营石材厂老板,2012年雇武某为石材厂的销售员。为了工作方便,我允许武某随身携带盖有石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方便推销石材。今年6月,武某突然提出辞职,在工作交接时,我要求其交出剩余空白合同书,武某坚称用完了。为保险起见,我向与武某订立购销合同的老客户打了招呼,告诉他们武某已经辞职,今后不再代表石材厂。但不到一个月,我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有一位我漏打招呼的建材销售商拿着与石材厂的购销合同找上门来要求履行合同。合同显示,买方购买8万元的石材,已经交了1万元定金。我询问武某,武某称这1万元是我应当给他工作两年的加班费。我认为自己被武某欺骗了,不想履行这一合同。请问,辞职员工用单位空白合同签订的协议,单位应当履行吗?

读者 熊可昭

主持人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已辞职的员工,没有接受单位的委托,当然是没有权利代表单位订立合同的。但如果辞职员工手中持有盖有原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就有效。因而,辞职员工用原单位空白合同书订立的合同,对原单位是有效合同。原单位应当按该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已辞职的武某利用盖有原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当然有效,原单位应当履行合同内容。不过,原单位因履行该合同造成的损失,可以向没有代理权而擅自订立合同的人要求赔偿,即你可以向武某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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