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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呈,不等于劳动合同已解除

2013-05-29 23:07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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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通过考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任职不久便被任命为销售部副经理。3个月前,与A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B公司向我抛出了“橄榄枝”,待遇相当诱人。我遂向A公司递交了辞呈,要求立即解除尚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当场离职去了B公司。近日,A公司以我违约离职并带走部分客户为由,要求我及我现在供职的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自己已经公开向A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并非私自离职,无需担责。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读者:李莎红

主持人答复如下:

    你和你供职的B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递交了辞呈并不等于劳动合同已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要使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化,就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基本要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论你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为了什么目的而辞职,哪怕已经递交书面辞呈,但由于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而是立马走人,同样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同意,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并没有随之解除,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你和你现在供职的B公司难辞其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你违约离职,并带走了A公司的部分客户,且已经导致公司损失,自然必须担责。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现在供职的B公司明知你是尚未解除原有劳动合同的员工而聘用你,因此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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