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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作弊学生上榜公示侵犯名誉权

2013-05-29 15:35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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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半个月前,在学校考试时,我10岁的儿子由于平时努力不够,又担心考不好受到老师批评、父母责骂,抄袭了同桌同学的卷子。监考老师发现后,报经校领导同意,将我儿子作弊之事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以“白榜”形式公示,以此进行警示教育。我儿子被同学讥笑、嘲讽,害怕上学,并出现了厌食、寡言等状况。请问:学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读者 王莉梅

主持人答复如下:

    学校这种行为侵犯了你儿子的名誉权,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本事件情况与之完全吻合。首先,你儿子的名誉确已受到损害。孩子不仅受到同学的讥笑、嘲讽,而且还出现了害怕上学、厌食、寡言等状况。其次,学校的行为违法。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尽管你儿子只有10岁,但同样享有包括名誉权在内的民事权利。而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还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即虽然你儿子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必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和特殊保护的需要,在尊重孩子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给予耐心教育和帮助。学校简单、粗暴地在校门口上榜公示,无疑既没有履行自身职责,也对你儿子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侮辱。再次,学校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学校明知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却未对自己的极端行为加以克制。第四,学校的行为与你儿子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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