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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装修遭遇能讨说法吗?

2013-05-29 15:32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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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是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中学的退休教师。我家建了一幢2000多平方米的五层楼房,建房包工头出于报复我家的目的,蓄意将两桶沥青,铺在我家房顶的饮用水池作防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饮用这沥青毒水一年多后,身体出现一系列罕见的症状:全身出现了大块大块的乌斑,恶痒恶痛,食管患上了食道癌前期的两种症状,生命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了。我起诉到法院,法院说需要沥青中毒的医学鉴定才能受理。我跑了十多家医院,都不能做沥青中毒的医学鉴定。请问主持人,我的合法权益该怎么维护?

贵州 饶名英

主持人特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吴海涛法官解答如下:

    你所述的情况属于一般侵权纠纷,这类纠纷的举证原则通常就是老百姓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你想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就需证明你身体受损的结果是长期接触有毒沥青所致。由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专业问题而非单纯的法律判断,所以需要启动相关的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由经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承担,医院并非司法鉴定机构,医院不具备出具司法鉴定的资格。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查询。另外,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需由你方先垫付鉴定费用,如因果关系成立,则相关鉴定费用将由侵权人承担,反之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考虑你方实际情况,你可以收集相关资料,如:医学文献、媒体报道、实验报告等等,初步证明长期接触沥青可能出现你所述的一种或多种不适情况,则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等到审判环节,你方再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由司法鉴定机构就因果关系成立与否作出专业判断。另外,由于各个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实力有所差别,如果地方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完成相关鉴定内容,也可咨询北京、上海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能否从事相关鉴定项目,鉴定机构的联系方式可从当地司法局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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