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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面积与经营权证不符,应以何为准

2013-05-29 15:33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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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村村委会于1999年落实并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我家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确定的耕地面积为2.83亩。2001年初,由于邻居对承包地面积有异议,在我家不知情的情况下,邻居和村干部对两家土地重新丈量,给我家加了0.64亩,由2.83亩变成了3.47亩。从2001年开始,我家一直按3.47亩承包地缴纳农业税。2005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我家承包地经营权证上的面积也是3.47亩,后来的直补款也是按3.47亩领取的。

    最近,县政府决定征收该地块,我家提出应按3.47亩予以补偿,可征地管理部门称补偿“一律以承包合同上的亩数来计算”。他们的说法对吗?有法律依据吗?

主持人答复如下:

    当承包地合同面积与经营权证确认的面积不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你家承包地认定为3.47亩是有法律根据的,理由如下:一、虽然当初村委会与你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2.83亩,但后来村干部予以重新丈量,给你家多加了0.64亩,变成了3.47亩。而且,村委会多年来一直是按3.47亩承包地收取农业税,发放直补款。这些都有力说明了村委会对你家承包地变更为3.47亩是认可的。二、自2001年始,你家一直实际经营该3.47亩地,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三、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而且,其颁发过程中是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前,应先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相关事实必然已得到村委会认可。四、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你家邻居若未申请,从法律上说也是对承包面积的默认。

    此外,如果你家的3.47亩承包地上有你家亲手设置的附着物及植下的青苗,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主张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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