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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招行为 确保公平公正

2014-07-14 17:06 来源:教育部网站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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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招行为 确保公平公正

——教育部政法司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规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9日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同时,教育部政法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个别地区仍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问题

问:教育部为何要制定《办法》?

答:除了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使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监督有法可依之外,解决突出问题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也是制定《办法》的目的之一。

个别地区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关键是惩处,在社会上形成震慑力。制定《办法》,明确违规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利于提高对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此外,制定《办法》也是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法治化。当前,有关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规规范总体上供给不足。制定《办法》,有利于规范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依法行使,有利于保持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

高中数种违规行为均适用《办法》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均适用《办法》。

明确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违规行为?

答:高中的违规情形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考生的违规情形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或优惠条件、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取得入学资格等。

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违规发布招生简章、虚假招生宣传、未予信息公开、未按照计划招生、未按标准录取、向考生收费等。

此外,《办法》还对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进行具体说明。

考生违规或被取消报考、入学等各种资格

问:关于处罚措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考生违规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此外,对于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了限期整改等程度不等的处罚措施;对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记者 施雨岑 刘奕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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