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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成保障责任主体 县级财力保障升级

2014-01-13 22:33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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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明确通过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方式,为县级财政提供更好的保障。

定责任:县级政府要强化预算管理

《意见》明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由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制定。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省以下财政体制主要由省级政府确定,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

按照《意见》,在资金保障上,中央财政要逐步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工作。省级政府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财力调节力度,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强化县级财政预算监督和支出绩效评价,确保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经济发展,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强化预算管理,按照中央财政和省级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落实保障责任,切实履行基层政府职能。

“郡县治,天下安。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深化财税改革,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这对于增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促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较大,高低相差近20倍

2009年全国有819个县存在基本财力缺口,缺口额894亿元。从2010年开始,财政部采取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适当奖补的办法,引导各地对县级政府“托底”保障。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投入力度。2010年—2013年,分别安排奖补资金475亿元、775亿元、1075亿元和1525亿元,在中央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下,各地通过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等方式,县级财政运行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12年年底,基本财力缺口县仅剩8个,缺口资金1.2亿元,基本实现了让县级政府吃上“低保”的既定目标。

“‘缺口’补上后,下一步工作重点将是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白景明认为,从全国看,目前地区间县级财力分布并不均衡。按照总人口计算的县级人均公共财政支出,高的地区与低的地区相差近20倍;即使是同一省份内,部分地区也有近5倍的差异。

“此次《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重点,从过去的‘补缺口’转向‘促均衡’,为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牢基础、创造条件。”白景明说。

抓问责:建绩效评价体系,据评价结果分配奖补资金

“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保障机制,并实行绩效问责,是此次调整的最大亮点。”白景明表示。

白景明说,此前规定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是地方财政。但地方财政有省、市、县、乡四级,到底哪一级是责任主体,没有做明确规定。这次《意见》明确了省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将责任主体由地方财政部门上升到省级政府,体现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理念。而且,与市、县相比,省级政府对财力的调控能力更强,应当承担更多保障责任。

在完善保障机制方面,通过提高保障标准、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构建县级财政良性运行的制度保障,优化财力分布格局。

《意见》提出,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分配奖补资金。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地区予以批评和处罚。对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除应对突发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安排资金用于其他支出事项。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的县,财政部要建立约谈制度,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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