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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解读地方债管理“新规”

2014-10-09 23:04 来源:新华社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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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日在解读国务院出台的地方债管理“新规”时称,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国务院对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资金提出了明确措施。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也是中国首次全面规范地方债管理。

地方债“新规”出台后,有人担心,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后,可能导致在建项目因资金问题出现半拉子工程。财政部介绍,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对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资金提出了明确措施:一是要求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项目续建和收尾;二是允许地方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高利短期债务,降低利息负担,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三是对重新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建项目,有融资协议的允许继续按协议融资,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财政部称,《意见》中明确,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规范后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二是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三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对于违规举债行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在解读《意见》时称,完善考核问责机制。明确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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