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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出台残疾人运输服务管理细则

2015-06-03 14:33 作者:重庆 钱伟弘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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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钱伟弘

在继2008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后,2015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为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指明了方向,其措施中落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成为各级残联组织工作的重点。

但是,在《意见》落实的过程中,各地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主要是针对《意见》中第三部分第(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中的条款,在这一段意见中提到“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各地残联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扰,有待于国家进一步明确。

众所周知,三轮机动车非法营运一直是各地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各地管理部门都加大了整治和打击力度,虽然未能全面清理,但也成效显著。以残疾人名义经营三轮机动车营运的情况普遍存在,少数的确是残疾人驾驶,但更多的是残疾人购置三轮机动车后租于他人使用,或假冒残疾人驾驶营运。而国务院这一意见并未对残疾人运输服务出台相关细则,不少地方残疾人以此为据,出现了集中上访、上书现象,令各地管理部门和残联难以操作。

为此,建议国务院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残疾人运输服务管理细则,以便各地管理部门和残联根据有关政策来解决这一困扰。其中主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驾驶车型。应明确提出残疾人驾驶车型为小型汽车,三轮机动车在城市范围内营运不应许可。在城乡之间或农村区域驾驶三轮机动车从事运输服务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经营证照,凡无证经营的均属非法运营纳入整治范围。

二是明确运输距离。《意见》中虽然提出“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但应进一步明确短距离的范围,不得跨区域经营,尤其是不得在城市主干道长距离驾驶小型车辆。为加强管理,所有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应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区域标志,以便监督管理,无区域标志的均属非法营运。

三是明确驾驶人员。残疾人从事运输服务应限于非肢体残疾的残疾人,避免驾乘人员出现安全事故隐患。而残疾人申办的车辆不得出租或借予他人从事营运,对于假冒残疾人经营相关车辆的一律予以收缴整治。同时,应加强对残疾部门的内部管理,对于暗箱操作为健康人办理残疾证,或办理残疾人运营许可证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作为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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