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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盲目举债不容忽视

2014-06-27 08:37 作者:湖南 谭铁安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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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谭铁安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村级组织负债运行,村级基础设施建设盲目举债的问题已经较为普遍,给农村基层组织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分析村级举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村干部的政绩冲动。大部分村干部是通过选举产生,每3年一次的换届选举,一般群众关心的是村级事业发展情况,对于债务情况则不甚清楚,致使村级组织的政绩冲动强烈。在政绩冲动之下,村干部们不顾村级现实,搞项目、搞建设,由此而产生的资金缺口,只能由村级举债。

二是基层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错位。按照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然而,在现实当中,村委会却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腿”,村委会的工作很多都是政府该做的事情。而且这些村民自治之外的工作经费缺口很大,没有保障,集体经济无来源,通过村民自治筹资也无法解决。

三是监管缺失。现在,一些地方实行村账乡镇代管,代管制度着重于事后监督审核,缺乏运行过程中的有效监督和事前的指导;到村一级设立报账员,很多报账员缺乏会计专业知识,无法正常处理村级财务;而村级民主理财小组也往往是被动式发挥作用和形式上的监督,效果不明显;群众对村级财务监督参与度不高,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四是村级“造血”功能严重不足。村级资源总量不多,质量不高,盘活困难,村集体经济来源少,“造血”功能缺失,无法满足村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笔者认为,村级举债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是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能职责,指导和引导村民委员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好应该做的事情;建立财政资金投入预算报告审批制度,对村级项目建设,每年年初,由村委会拿出方案和计划,报乡镇政府平衡审定,再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之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以此规范涉农项目建设。

二是理顺层级关系,促进村委会职能理性回归。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依法保障村民实现自治,对该由村民委员会决定的事情,交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章处理。对基层政府职责范围内而交由村级处理的项目,要给予足额的资金保障,确保村民委员会事、权、钱、责对等。

三是建立健全对村级财务的日常监管机制,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延伸村级财务管理链条,推进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对农村新兴经济合作组织的财务指导,加强财政资金运行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实效。

四是加大对村级组织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和鼓励村委会盘活集体资源,巩固集体经济,增强村级集体“造血”功能;开展村级债务情况清理摸底,分析村级债务形成原因,分门别类,制定村级化债计划,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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