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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014-06-17 15:36 作者:黑龙江 王佐理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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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王佐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可是,据笔者了解,目前很多地方的餐饮服务行业并没有一套完善的就业机制,“一人开饭店,全家齐上阵”,没有健康证上岗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现象对用餐者的饮食安全构成了极大的隐患。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影响食品安全最为重要的因素,为强化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促进社会监督,增强餐饮业主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并积极推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严把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准入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工商管理等部门在全辖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餐饮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每个餐饮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坚持实行佩戴统一编码的健康证明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二是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从业人员变更频繁的特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管检查力度与频率,严查餐饮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一经发现有未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上岗的,先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是建立全辖统一的健康证明管理信息平台和报送系统。加强与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疾控中心的沟通渠道,加强对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体检、健康证明发放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建议餐饮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到疾控中心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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