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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酒驾”现象不容忽视

2014-01-08 16:57 作者:刘燕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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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刘燕

自“醉驾入刑”后,各级公安机关经过严厉打击,城市区域内的“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最大程度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在发展相对滞后的广大农村地区,“酒驾”、“醉驾”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区还相当严重,部分农村驾驶员怀着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查“酒驾”的民警不会到农村来,有时甚至“不醉不归”,最后因酒后驾车导致车毁人亡、酿成家庭悲剧的事件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产生这种城乡差异的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农村群众在接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存在差异,说明“酒驾”宣传在农村还存在死角,没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相对薄弱,交警与农民朋友面对面的机会少,减少了农村驾驶员获取交通安全信息的渠道;三是交警开展宣传活动一般选择人口密集的城区,很少到农村集中宣传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缺乏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引发大量“酒驾”现象;四是农村道路往往缺乏城市路面上的交通安全标志、设施及宣传提示。同时,强硬的管理手段——检查“酒驾”工作在农村也未到位。

因此,对于乡村地区的“酒驾”“醉酒”不能忽视。为此,笔者建议,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加强警力,在管理好城区内“酒驾”、“醉驾”的同时,加大对农村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让检查“酒驾”工作延伸到农村,确保“酒驾”、“醉驾”整治行动不留死角。公安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严格管理,把“酒驾”整治行动深入到农村中去,并利用农村优势,编辑朗朗上口的歌谣或民谣,大力宣传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让农民朋友易懂易记,实现“酒驾”整治的全覆盖。对查获的“醉驾”嫌疑人,坚决做到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刑法规定,认真做好“醉驾”案件公诉工作,依法起诉一批农村“醉驾”案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创新内部工作机制,提高诉讼效率。各级法院应该依法审结一批“醉驾”案件,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具有“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等严重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倡导文明交通,摒弃交通陋习,有效打击和震慑“醉驾”犯罪。我们相信,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有法律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和舆论的力量,从根本上杜绝乡村地区“酒驾”现象,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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