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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用好“查封权”还需法律支持

2014-01-04 08:38 作者:金海燕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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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金海燕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条例里面有这么一项规定,“县级以上的环保行政部门对无证排污、违反许可证要求排污的,可依法查封有关设施、场所。”(1月2日央广网)

过去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环保部门只能发一张“限期整改通知书”,至于限期之内有没有整改,那要等到下次检查时才能见分晓,即使开一张经济罚单,那罚款的数额与违法排污的“效益”相比,也只能是九牛一毛。因此,百姓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环保局长们也只能发出一声无奈的苦笑,因为法律没有授权查封违法排污企业的权力,环保部门责任大、权力小,常常成为环保人士的无奈之叹。然而如今河南省的一纸《条例》,授权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违法排污企业。使排污企业无污可排,必将成为治理环境立竿见影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我们对于这样开了全国先河的环保扩权,充满着期望。

然而,虽然《条例》给了环保“查封”的权力,但作为环保部门恐怕也不敢轻易使用。一方面,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界限:违法排污达到如何严重的程度、环保部门需要通过怎样的法定程序,才能行使查封企业设施和场所的权力;另一方面,一个企业的正常生产,不仅关系着这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着地方的财税和工人的生计,因此,当地政府恐怕不会轻易让环保部门凭着一纸《条例》,甚至只是《条例》中的一条内容,就让自己辛辛苦苦招商引资来的企业轻易被“查封”。因此,我们又难免担心,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范,凭这样一纸《条例》中的一条规定,对环境的治理能否起到真正的疗效。

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法律授予环保部门“查封”的权力,固然十分必要,否则,原本良好的环境难免会在检查、限期整改、再检查、再限期整改的拉锯战中被破坏殆尽。然而我认为,这样的“查封”,毕竟只是事后的补救,如果能够授予环保部门更多事先预防的权力,譬如建设项目在立项过程中加大环境评价的否决权,譬如在提出环境可行性报告的同时,环保部门可以邀请具有相反意见的环保专家提出不可行性的报告,在没有充分把握解决这些“不可行”的因素之前,环保部门有权阻止项目的启动,犹如对违章建筑在建造时就加以阻止,而不是在建好以后再去拆除一样,既可以保护环境的不受破坏,更可以节约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把对环境破坏的补救,变成对环境破坏可能性的事前预防,给予环保部门这样的扩权,比给予环保部门事后的“查封”权,恐怕会更加有效,也更加必要。

当然,在当前环境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大环境下,授权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查封,具有更加迫切的需要,因此随着《条例》的实施,能够在更完善的法律支持下,但愿环保部门能大胆用好这一法律授权,使这一剂良药在环境治理中,真正起到药到病除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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