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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逐步清理“一票否决”

2014-12-29 07:21 作者:湖北 杨明生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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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杨明生

基层普遍实行的各种“一票否决”制,作为各级政府管理绩效、考核干部的一种超常措施,发挥过不小的作用。由于“一票否决”往往能够发挥立竿见影的效果,一些地方政府将其视为“捷径”,“一票否决”的名目不断增多。除了中央明确实行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食品安全等事项外,各地各部门还加入了诸多“自选”事项,诸如重点工程进展、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保障房建设、艾滋病防治、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越级上访、招商引资、土地管理……总数究竟有多少项,几乎无人能讲清楚。有些事项明显缺乏科学论证,甚至根据领导一句话、一个批示,就推出个“一票否决”事项,随意性较大。

“一票否决”过多过滥,弊端众多:“一票否决”事项过多,势必造成基层注意力分散,工作缺少主攻方向,什么都重要的结果是什么都不重要。“一票否决”给人以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之感,极易导致政绩评价上的以点代面,制约了基层干部开拓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各种“一票否决”高压态势下,一些干部为了在考核时不被否决,根本不考虑本地的实际承受能力,不计成本地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完成各种项目或工作,造成行政成本和资源的浪费或透支。由于“一票否决”与基层评选、干部提拔使用等紧密相关,面对很多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各种歪招随之而来,凑出眼花缭乱的政绩,掩盖真实存在的问题。此外,在“一票否决”的高压下,基层干部不得不采取某些特殊手段处理一些棘手问题,极易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

过多的“一票否决”应该清理了。我国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完善、社会管理正逐步规范,管理基层工作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政府部门和干部工作不力或失误导致一定后果产生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也可以用法律和制度督促官员积极作为。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基本国策的新形势下,某些“一票否决”,是对依法执政、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大方向的背离。鉴于此,应当重新审视“一票否决”制的作用,应逐步减少并最终废止“一票否决”制,让政府治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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