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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涉黑恶不可小视

2014-01-05 23:15 作者:刘燕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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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刘燕

当前在一些经济相对活跃、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个别村干部目无法纪,他们操纵选举、笼络打手、强行敛财,摇身成为百姓深恶痛绝的“黑老大”,村干部违法、无德、不雅的新闻时有报道。看看公安机关披露的信息,“他们靠拳头和恶名,采取非法手段操纵选举、侵吞集体财物、侵害群众利益,将村委班子变成了自己的天下”。作为一名村干部,本应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做带领大家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可这些蜕变了的害群之马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借着村干部的外衣,干着强取豪夺的非法勾当,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广大农村干部因为处于最基层,所以村官腐败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虽受查处但是轰动效应不强。但时下村官们暴露出越来越多的腐败现象让人触目惊心,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村官自身素质不高,甚至有些地方因为村干部难当、人选难找等,组织部门便对村支部书记人选的要求有所降低;更有甚者竟然为了利用暴力镇住一方,使一些政治素质不高、称霸一方的地痞、暴发户等混进了村干部队伍,可他们不仅不会为民造福,而且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个人谋私利,想方设法将集体的资产变为自己个人的财产。另一方面则暴露出目前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流于形式,治理力度不够等问题,各级部门对于出现的村干部腐败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因而滋长了这些有问题的村干部在村里的腐败及违法犯罪行为。

村(社区)干部,俗称“村官”,平时管的也就是些家长里短的小事、修路补桥的杂事。他们“位卑言轻”,但作用却举足轻重。这个成员数以百万计的群体,是传达、执行方针政策的终端,是总结、形成改革发展经验的前沿,13亿中国人民全都要以某种形式成为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全国仅行政村就有近70万个,任何一个不起眼的百分数乘以70万,其结果都不可小视。

因此,要特别警惕黑恶村官带来的“祸害”蔓延。如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视严肃的选举、严格的程序如儿戏,为把自己选上去而不择手段,威逼利诱其他候选人、贿赂恐吓投票人,将严重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为巩固党群、干群关系制造重大障碍。如果村干部置党纪国法于脑后、弃党委政府的形象于不顾,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认为自己是“天高皇帝远”、“没法治他”,肆意侵占集体财产、恶意侵犯他人财物,作打架闹事的主谋、违法乱纪的幕后,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党委政府执行政策的“父母官”就会变成完完全全的痞霸黑恶势力,成为了群众的眼中刺、肉中钉。如果由此造成群众也不信法、不守法,后果将更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村民和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治的权利,但绝不是说“自治”就是脱离于法律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此法还就村委会选举、财务、纪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充分说明村级组织的一切工作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充分说明村委会不是不法之地、村干部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村官”虽小,却涉及千万家庭、亿万人口。加大对村干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力度,及时将防治“村官”腐败工作的中心从“惩治腐败”转移到“预防腐败”上来,做到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加大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要加强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解决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管辖权的冲突和司法缺位问题,有效形成合力。司法机关对农村职务犯罪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结合办案情况提出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及时以案说法,震慑犯罪。各级党政及纪检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心逐步向农村延伸,加大对“村官”腐败的打击力度。要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始终把维护农村稳定作为查办案件的出发点。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民愤极大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人民的公敌、腐化的败类,就应该毫不留情地给予严厉打击,确保国家的“三农”政策真正惠及民生,还当地群众一片民主、自由、和谐的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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