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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还应进一步加强

2013-09-04 10:09 作者:谭铁安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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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谭铁安

    前些日子,一村级党支部书记来访,谈起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这位老同志认为,土地流转政策确实好,对于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增加农民群众收入,促进农村面貌改善等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流转费问题,即土地租金。这虽然是一个流转双方自愿协调解决的问题,但是,流转费用的高低,却直接影响群众的积极性和社会稳定。当地近年来通过土地流转,引进了几个农业生产经营公司,也产生了一些千亩以上的种粮大户。但在流转费上存在很大的差异。2010时的流转费,当地种粮大户从农户手中流转的是300元/亩,2011年是350元/亩,而2012年7月,有一个老板给出的租金是750斤原粮/亩,相当于1000元/亩。这样,就给原来已签订流转合同的流转双方都带来不满情绪。流出土地的农户认为租金低了,要毁合同;流入土地方也就是种粮大户则面临加大生产经营成本的压力。

    二是土地流转合同期限问题。有些土地流入方希望合同时间签得越长越好,比如说上述给出750斤原粮/亩的老板,就要求签30年合同。而实际上国家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明确30年不动,已经只有13年时间了。村级组织根本不敢作这样的主,农户也没有这样的权力。而有些种粮大户则对流转的期限比较理性,一般是三到五年。合同期限的差异性,必然给土地经营形式和土地利用带来差异。

    三是土地流转的管理问题。虽然现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农业部门主管,但是管理的层次还是停留在流转合同的管理层面,并没有落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监管,更多的时候是农村的村级组织在履行着管理和监督的职责,然而,这种监管是乏力的。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要坚持切实保护耕地的政策不动摇。绝对不能容忍通过土地流转,改变农村土地性质。对于土地流转后的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应该从严控制,合理合法地解决,防止以高额租金替代变相征用农村土地的情况发生。

    二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期限。只能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确定合同期限,不能由于合同期限的问题而变相改变土地的后续法定使用权属(也就是说不能将国家政策规定的期限以外的时间也签了,使后续的土地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也被剥夺了)。

    三是严格对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生产经营的监管。要形成以农村基层组织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土地流转生产经营监管机制,加大对农地流转后的管理与指导,杜绝改变农地性质的行为,加大对破坏耕地现象的执法力度,确保农地发挥最大效益,确保农民群众的利用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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