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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3-09-15 07:17 作者:包文兵 徐培华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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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包文兵、徐培华

    农村超生现象比较常见,征收社会抚养费成为日常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手段,但不少地方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公正”现象,引发群众的不满。

    问题表现:1、收费随意性大。同样超生,有的交的多,有的交的少,“同责不同罚”现象突出。2、收费情况不透明。各村有多少超生户,每户交了多少钱,不公开或很少公开。3、是否强制执行,实行区别对待。有的报送法院走强制程序,有的不报送。

    主要危害:1、征收难度加大。目前多数是依靠乡、村两级动员超生户自动交纳。因为存在不公,不少地方的收费难度加大,一些村干部为完成征收任务,自己先行垫付。2、容易引发信访。一些地方因为征收不公而引发的信访不断,给正常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执行带来阻碍。3、激化干群矛盾。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矛盾逾演逾烈,有的甚至激化为极端事件。4、弱化守法意识。因为收费不公,导致被征收农户相互攀比,拒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多发,在一些地方已呈蔓延势态。5、增加执行难度。在法院强制执行当中,被执行户往往情绪激烈,认为政府、法院执法不公,不能公平对待超生户,从而极易产生对抗的结果。

    原因探析:1、征收模式不规范。目前多是委托执法,由县(区)计生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具体操作。由此存在两个弊端:一是计生委主管部门对征收执法状况难以全面掌控;二是执法随意性较大。不少乡(镇)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交由村干部把握,极易导致由村干部个人喜好及及关系亲疏确定,很难“一碗水端平”。2、监管不力。因为委托执法,计生主管部门只是在乡(镇)报送的征收决定上盖章,其他具体内容几乎不予过问,监管力度有限;乡(镇)平时将征收任务指标下发后,对村干部行为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难起到监管作用。

    解决途径:1、严格依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前提。应改变征收模式,由计生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可以考虑逐步将调查、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申请执行等权利收回,以便统一执法标准。2、强化队伍管理是做好征收工作的保证。成立专门征收机构,可建立类似执法大队的专门机构,保证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3、实施“阳光操作”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对征收抚养费各户情况全面公布上墙,实行透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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