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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举报污染应大力嘉许

2018-02-09 09:19 作者:贺震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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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在法律框架内与环境污染作斗争的行为,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政府与社会的嘉许。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人心向善,进而落实到行动中,有效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判决“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致死案”:劝阻无责,不用赔钱。这一判决,释放出一个信号:劝阻不当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鼓励,司法审判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这一判决受到了社会各界和舆论的广泛称赞。二审判决书和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都指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笔者由此案联想到,树立嘉许公众维护生态环境的鲜明导向,也很重要。在笔者看来,对劝阻者杨医生此类善意的公益行为,政府和社会不仅不应当让其有任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还应当对其进行旗帜鲜明的嘉勉和褒奖。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劝阻、举报他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善意的公益行为,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设想一下,如果判令善意的环境公益行为者承担劝阻、举报、起诉对象的损失,其结果可能是环境公益行为者无力赔偿“损失”,他人难免消极“吸取教训”,无人再做环保公益,环境保护秩序将会混乱。

打击和遏止环境违法行为,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固然是政府的职能,但不可能只靠政府,特别是只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更有赖于公众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零容忍,有赖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广泛参与。当前,重奖举报环境违法者,唤醒公众投身环境保护的热情,架构群防群治、众志成城的环保统一战线,正成为一种共识和普遍趋势。

继2017年底北京市昌平区对一市民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给予5万元奖励之后,前不久,江苏省靖江市政府对“毒地”污染举报人给予30万元的重奖,创下国内环境污染举报单笔奖励最高纪录。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者的奖励金额。所有这些,都彰显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环保社会监督的决心与诚意, 树立了嘉许公众维护生态环境的鲜明导向,传递出引领公众参与、实现环保共治的清晰信号。

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一切在法律框架内与环境污染作斗争的行为,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政府与社会的嘉许。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人心向善,进而落实到行动中,有效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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