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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缘何不愿管环保?

2018-01-17 09:27 作者:邢化峰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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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对组织、宣传、机构编制和发改、工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规定,避免一些领域问题的推诿扯皮。

当前,有的地方还存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分散,部分职责界定不明确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职能交叉和空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不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甚至有的干部不愿在环保部门任职,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环保工作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且任务繁重。当前,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诉求越来越高,环保工作涉及范围广且任务繁重,基层分管环保的领导担心被问责。

二是环保工作涉及部门多,协调难。生态环保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较多,环保干部不仅要协调好部门内部的关系,还要与其他部门做好沟通。

三是干部考核及选拔任用机制缺乏创新,问责机制亟待完善。目前,领导干部任期一般是5年,因此,有的干部是“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真正花力气做事情只有中间一年,往往是一些“短、平、快”的政绩工程,看起来立竿见影,实际上问题不少,经不起时间检验。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要真正让地方领导干部做好环保工作,让在环保工作上有政绩的领导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应做好以下3方面工作:

首先,细化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各地应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市、县、乡镇三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和细化。应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对组织、宣传、机构编制和发改、工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规定,避免一些领域问题的推诿扯皮。

其次,健全完善环保问责和激励机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生态损害终身追究等制度,为官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提供了制度保证,确保环保问责内容科学、考评科学、目标合理。应建立领导干部从事或分管环保工作优先提拔的激励机制,对没有完成既定环保工作任务的领导不得提拔重用。

第三,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保工作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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