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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调整生活垃圾生态补偿费管理办法

2018-01-10 09:04 作者:梁怿韬 来源: 金羊网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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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起到平衡作用,广州在2012年引入生活垃圾生态补偿费概念,中心城区(以下简称“补偿区”)向建设有焚烧厂填埋场的区(以下简称“受偿区”)运输生活垃圾并处理,需要向受偿区缴纳生态补偿费,以资助受偿区修补生态改善民生。1月9日,记者从广州市城管委官网了解到,从2016年起通过的现有版《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拟作修改。根据征求意见稿,垃圾分类概念拟更加融入生态补偿办法中,生态补偿费的使用拟更多用于环境治理改善民生。

新设施增多,更多设施将纳入生态补偿费体系

现有的《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出台时,广州市属的生活垃圾终处理设施只有兴丰填埋场、广州市第一资源热力电厂、大田山生态循环园。根据新版征求意见稿,广州未来即将投入使用的设施,包括第三资源热力电厂、李坑综合处理厂、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物质综合处理厂、兴丰应急填埋场、福山应急综合处理项目,以及已经取代大田山生态循环园职能的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都将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针对未来广州还有可能新增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征求意见稿要求“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市属设施,是否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

不分类拟多交分类拟少交,价格调控促基层分类

按照2016年版本补偿办法,补偿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无论是否分类,均按照每吨垃圾75元进行生态补偿费征收。为了让分类和不分类的垃圾区别收费刺激基层分类,征求意见稿对不同的垃圾制定补偿费征收标准。经过精细分类的餐厨垃圾,拟按37.5元每吨征收,比原标准降低一半。而其他垃圾,则依然按75元每吨征收。

为了明确生态补偿费的适用范围以及提高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水域保洁垃圾、进入回收处理企业处理的低值可回收物、生活垃圾终处理设施产生的二次废弃物、由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动申请处理的特殊垃圾、粪便死禽畜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生态补偿费可用于哪些地方拟更明确

按照2016年版本补偿办法,受偿区在接到补偿区的生态补偿费用后,可将生态补偿费用于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保洁、居民健康检查、居民参与终处理设施监督、环保宣传等事项。但哪些工作属于生态补偿费使用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使用费用的多少,并无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称,生态补偿费可用在以下事项:(一)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保洁(包括绿化租地);(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维护、基础设施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体育休闲,垃圾中转、压缩、分拣站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三)受偿区内垃圾运输道路沿线环境治理、道路保养、路灯等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五)经济发展扶持、经济补偿;(六)居民民生改善、居民健康检查;(七)居民参与环境监督、环保宣传、周边环境监测评估、设施所在地维稳工作;(八)经市、区政府同意的居民合理诉求;(九)确需改善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权益的其他事项。

为明确生态补偿费的重点用途,征求意见稿要求(一)、(二)、(三)项涉及资金的投入使用额度不得少于受偿区年度生态补偿费的30%。

你有意见?欢迎提出

广州市城管委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有关规定,市城管部门现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止至2018年1月14日。相关意见可传真至020-83639300或电子邮箱gzscgwjgc@163.com至广州市城管委。市民提交意见时,请注明《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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