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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破坏生态不止判刑 今年已判补栽树木2万

2017-07-12 12:59 作者:伍策 郑欣 来源:中国网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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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7月12日讯 去年,四川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我省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要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四川雅安两级法院在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审判中引入了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补栽补种令”的做法。

目前,四川省多地法院都在探索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仅今年以来,四川省法院就已判令补栽补种林地900余亩、特定树木2万余株。业内人士建议,一定要完善立法,让“补栽补种令”等恢复性司法措施有刑法基础。并且要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机制,确保判决被完整执行。

《意见》提出,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纳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对被告人施以刑罚处罚的同时,注重对环境资源的恢复性保护。

而雅安关于环境资源的恢复性保护的探索,正是基于这样的恢复性司法理念。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钱怡告诉记者,2013年起,雅安各基层法院在环境资源刑事案审判中,探索以“补栽补种令”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截至目前,雅安市法院共判令补栽补种林地特定树木4000余株,涉及面积180余亩。

在过去,四川省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都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处刑罚。但这种“一判了之”的判决方式对已遭破坏的生态资源修复有限,对犯罪行为人和其他群众的警示教育不深。甚至一些村民到现在还有“自家林地随便砍,荒山荒地没人管”的错误思想,直到站上法庭,才知道自己错了。

而在今年4月,因为犯盗伐、滥伐林木罪,陈国明被四川荥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4500元。同时,被责令判决生效30日内,在当地林业部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指定树种补栽树苗241株,并从补栽之日起,按林业部门的管护要求,履行两年管护义务。(伍策 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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