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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频现假火化真土葬:殡仪馆用秸秆造假尸体

2015-04-02 14:55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hanhao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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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临近,一些地区被曝殡葬收费高昂、暴利惊人,百姓抱怨“死不起”。记者采访发现,“死不起”的背后是近年来各地殡葬行业职务犯罪高发,且往往是窝案、串案。例如,在武汉市民政系统贪腐窝案中,武汉城区的三个殡仪馆中有两个涉案。武昌、汉口两个殡仪馆的多名负责人,均因殡葬用品采购等方面的贪腐落马。此外,还有一些殡仪馆的火化工、运尸工互相勾结,一旦被查也是“一锅端”。

自述:不收回扣成异类

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201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

记者采访了解到,遗体存放、火化等“基本服务”利润空间很低,但“选择性服务”的操作空间较大,有些殡仪馆主要依靠售卖骨灰盒、灵堂出租等衍生服务或产品来获取利润。因此,一些殡仪馆甚至设置不许丧户家属自带骨灰盒等“霸王条款”,以此增加收入。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个成本价在200元到300元的普通骨灰盒,普通市场售价500元左右,但经过多方疏通进入殡仪馆后,售价能攀升至上千元,毛利率起码超过50%。而售价数千上万元的骨灰盒,利润率超过100%则很常见。

据透露,骨灰盒要想进入殡仪馆销售,销售货款能否及时结算,都得打通殡仪馆馆长这个核心环节。武汉市青山区殡仪馆原馆长李莉因多次收受骨灰盒等供应商贿赂,去年10月一审被判5年6个月。办案法官介绍,已查明有4家殡葬用品供应商为打通与殡仪馆的供货渠道,向李莉行贿总计13.5万元。李莉供述称,在采购骨灰盒等方面收回扣是整个行业的风气,“不收会成为异类”。

江苏丰县殡仪馆原馆长高领任职期间,一方面以每个骨灰盒收15元提成的标准,安排殡仪馆销售人员推销相应供应商的骨灰盒;另一方面在骨灰盒货款结算中给予便利,收受结算好处费。他在担任殡仪馆馆长的10多年里,先后收受供应商财物22万元,最终被判刑12年。

武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原处长戴建国日前在武汉市中院受审,戴建国是武汉市纪检系统去年查处的民政系统25人受贿窝案中的一个。据检察机关介绍,这起窝案包括武汉市民政局前任局长刘志海、原副局长刘友华,武昌殡仪馆、汉口殡仪馆的主要负责人,多数存在利用殡葬用品采购、设备建设收受贿赂等行为。

手段:制造假尸体火化

记者采访发现,受行业审批等因素影响,多地殡葬服务仍以事业单位垄断为主,骨灰盒、尸体袋、鲜花纸棺等都能成为少数不法殡仪馆工作人员的敛财手段。

不少地区的公办殡仪馆向丧户出售的纸棺、鲜花等用品,不需集中招标,殡仪馆负责人或相关科室就有采购决定权,因此殡葬服务中常用的纸棺和鲜花,成为采购“吃回扣”的核心业务。

广州增城市殡仪馆原馆长、原副馆长竟和一家纸棺材供应商合伙办厂,生产纸棺直供增城殡仪馆,7年间两名馆长各自从中受贿25万元。河南开封市殡仪馆鲜花服务部老板甘某从2009年至2012年,为让殡仪馆关照其鲜花业务,按月营业额的7.5%至10%,向开封殡仪馆业务组员工累计行贿20多万元。

为遏制殡仪馆在丧户自选服务中乱收费,不少地区民政和物价部门均要求,殡仪馆销售相关殡葬用品只能在采购价基础上最高加价30%。不少殡仪馆为扩大利润,往往在发票、账目上做手脚,借此中饱私囊,逃避职能部门监管。

去年初落马的山东沂南县殡仪馆原馆长张峰,被查明在2004年至2012年在购买尸体袋中贪污3.7万多元。据张峰供述,殡仪馆购进的尸体袋价格为每条15元,他每条收取两元的回扣。实际上每条尸体袋殡仪馆售价为40多元,明显违规。

近年来,各地假火化、真土葬现象频现,其中不少涉及殡仪馆工作人员从中获益。山东沂南县殡仪馆4名火化工与两名运尸工,使用秸秆、棉被、塑料制造假尸体进行火化,帮助60多个逝者家属骗取火化证,受贿20多万元。河南原阳县殡仪馆两名工作人员利用办理火化证填写、发放业务之便,制造假公章和假证明,在32名死者未火化的情况下出具假火化证,从中受贿5万多元。

调查:殡仪馆成小金库

专家分析认为,殡葬领域贪腐高发,根源在于政企不分、管办不分。民政部2009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区殡仪馆属于民政部门下属的二级事业单位,甚至作为管理执法部门的民政局殡葬管理处与殡仪馆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如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致使现金充裕的殡仪馆极易成为民政部门的小金库、少数领导的提款机。

安徽泾县民政局原局长吴福宝曾为购买基金、股票、首饰,直接向下属的殡仪馆索要51万元;武汉新洲区民政局原局长张火金,直接从殡仪馆挪用6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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