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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量刑,如何宽严相济

2017-06-15 08:34 作者:陈晓波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郑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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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予以量刑指导。其中提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消息甫一传出,便引发社会热议:此举是对醉驾入刑的松动,还是对刑事处罚宽严相济政策的重申?法律开小口,现实会不会破大洞?

醉驾一律入刑?实践中并非如此

酒驾和醉驾区别在于血液酒精含量。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的为酒驾;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的,为醉驾。

“醉驾未入刑前,对于一般的酒驾、醉驾行为,主要靠行政处罚打击,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等。刑事处罚中有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一罪名太重,并不适用一般案件。”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艳东说,违法成本过低是酒驾、醉驾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011年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处拘役’,而不是‘可处拘役’,很多人因此将其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浩说。

但在实践中,醉驾并不必然入罪、入刑。浙江青田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科鹏近期刚对一名醉驾者作不起诉处理。“这名男子血液酒精含量略高于100mg/100ml,是从酒店开车回家,距离较短,未交通肇事,也无其他从重情节,符合情节轻微的条件。”

去年,在醉驾入刑五周年之际,浙江乐清市法院发布了一份醉驾案件审理情况报告。其中显示,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底,有6.5%共170名涉案人员免予刑事处罚。其中不包括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醉驾者。

刑罚或可免,处罚仍很严

对于此次制定实施的量刑指导意见,一些人表示顾虑,主张醉驾一律入刑,其主要理由是醉驾入刑后,交通安全态势不断向好。据公安部统计,去年,在醉驾入刑实施5周年之际,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法律实施前相比分别下降18%、18.3%。

网友“境由心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因明知饮酒驾驶可能会对社会交通带来危害而又饮酒,属故意情形,是对于自己行为的放任,应当入刑。”还有网友表示,对违法者的仁慈就是对守法者的残忍,难道要出事才能量刑?

对此,罗浩表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醉驾不必然定罪获刑的原因。”

对于最高法此次制定实施的量刑指导意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袁彬认为,这是对刑法宽严相济政策的重申,并试图明确下来,以解决当前各地对醉驾入刑司法不统一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那么,对于那些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醉驾者,法律的惩戒作用在哪里?浙江永嘉县法院刑庭法官黄天宇表示,酒驾者将予以行政处罚,而醉驾者予以刑事处罚,前者采取的是行政拘留,后者采取的是刑事拘留。

“有些醉驾者因情节轻微,未被定罪和判刑,但刑事拘留较行政拘留时限更长,在会见、通信等方面控制更严。此外,公安机关也会予以醉驾者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黄天宇说。

法律开小口,现实会不会破大洞

醉驾情节轻微,可不定罪,免于处罚,是否会让一些人心存侥幸,影响原本向好的态势?执法、司法增加弹性空间会不会带来新的不公?隐忧又该如何消除?

“打击、预防醉驾以经济、有效为导向,或可考虑以提高行政处罚的严厉性,来缓和刑事处罚的严厉性。”高艳东说,应当看到,采取严刑峻法后,醉驾查处案件大幅上升,原本紧缺的司法资源,不少被分流过来,而一些更为严重的犯罪,或因此打击不力。

至于消除执法、司法不公的隐忧,高艳东认为,只要有自由裁量权,都可能有权力寻租,关键是执法、司法要公开透明,要让其他机构、群众、媒体加强监督。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浙江等地已对醉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作出细化,为司法人员定罪、量刑给出了可操作的指引,压缩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此外,袁彬提出,对于一部分醉驾者,如果决定不起诉和吊销驾驶证,在缺少实质性有震慑力惩戒措施的情况下,实践中可能受到的处罚反而比酒驾人员要轻,应留意这种处罚上的不平衡现象,提前予以规避。(半月谈记者 陈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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