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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低产林改造项目“创收”浙江一“土地爷”胆量有点“肥”

2017-05-24 08:33 作者:陈晓波 马剑 来源:新华社 编辑:郑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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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浙南的永嘉县是一个山区县。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地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而用于耕地垦造的后备资源十分匮乏。当地政府于2012年发文加强低产林改造工作等,确保占补平衡。

低产林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由永嘉县国土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该中心原主任胡某从中发现了“商机”,利用职务之便,将开发业主介绍至同伙处做土地开发规划设计等,“创收”500余万元。22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以职务之便“创收”500余万元

今年40岁的胡某,自2000年大学毕业后,便一直在国土部门工作,并于2008年起调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2011年7月,胡某担任该中心负责人。据介绍,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等。

2012年3月,永嘉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通知》。后经各乡镇上报,总共立项1.6万余亩的低产林改造项目。

根据该通知,低产林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而低产林项目立项后,首先要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

2012年年初,胡某在看了低产林改造项目开发业主提交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报告后,发现自己也有能力制作此类报告,便萌生了承接设计报告、赚取设计费的念头。

考虑到自己不方便直接出面,胡某找到永嘉县某土地勘测公司主任邵某“合伙”,并联系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由邵某挂靠在该设计公司,为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开发业主制作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报告,并以该设计公司名义收取设计费。

之后,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介绍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开发业主到邵某处做土地开发规划设计,由邵某制作规划设计报告。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对第一份设计报告进行了修改,其余的由邵某参照制作。

随后,业主将设计费汇至设计公司,公司收取挂靠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胡某和邵某。经统计,胡某从中获利共计465.57万元。

此外,也是在2012年初,麻某等人以经营的一家农林特产综合开发场名义,承包永嘉县南城街道一低产林改造项目。胡某以自己妹夫的名义搭“干股”,获取20%的股份,但既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亦未实际转让股权。

此后,胡某在低产林项目的立项、验收、工程款发放等环节对麻某等人予以关照,并先后三次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得65万元。

庭上否认指控 声称不构成犯罪

永嘉县检察院认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500余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其提起公诉。2016年夏,胡某受贿案在永嘉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胡某对第一起指控中的受贿行为提出异议。他说,他和邵某合作设计是事实,但是没有为邵某提供便利,而且第二起指控中的“干股”也和他没有关系。

“你有无让业主找设计公司的邵某?”公诉人多次询问胡某。胡某起初一直沉默,最终才承认。

辩护人称,胡某让业主找邵某,只是利用了他在工作上形成的便利和信息优势,为自己挂靠的单位获取利益,并不是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的便利。

公诉人则表示,低产林改造项目是胡某所在的部门负责,该部门也负责资金的拨付,胡某告知业主去找邵某,业主自然会去找他。虽然胡某称自己提供了意见,但是他需要对设计文本进行审核,其审核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

而关于“干股”这一情节,胡某称麻某让自己介绍亲戚入股,自己就介绍了妹夫董某,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对此,公诉人认为,董某和胡某是亲戚关系,而董某并不认识麻某,也不知道有何项目。而且之后董某的银行卡实际由胡某在使用,结合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胡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法院认为,胡某与邵某事先经商议后,由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介绍、推荐低产林改造项目业主至邵某处,由邵某以挂靠设计公司的方式制作设计文本,并以公司名义收取设计费,公司扣除挂靠费用后,剩余部分给二人分成,其行为符合受贿罪要件。

此外,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结合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麻某等谋取利益,并以董某的名义搭干股,但股份未实际转移,后麻某等以股份分红名义陆续给予胡某65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此外,追缴其违法所得530.5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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