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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完善法官惩戒制度

2017-12-25 08:48 作者:丁小溪、罗沙 来源:新华社 编辑:郑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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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官法修订草案在进一步完善法官惩戒制度方面作出重要规定,明确法官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日前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根据审判工作实际,考虑到现行法官法中“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损失”两种情形在实践中操作较为困难,草案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整合,修改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停职和延期晋升方面,草案规定,法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处分期间不计入职务晋升年限以及工资档次晋升年限。此外,法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暂停其履行职务。

此外,草案对法官惩戒委员会及其职责进行专门规定。根据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规定的相关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草案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同时,为加强法学高等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草案明确,检察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在任职回避方面,草案规定,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此外,草案对检察官员额制作出规定,明确“检察官员额根据人民检察院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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