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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资关系如何协调

2010-08-03 08:56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13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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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驻东京记者 刘华

劳资矛盾尖锐、工人运动较为激烈,这些事情在日本经济恢复和高速发展之初都曾出现过。20世纪4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日产、丰田等制造业企业,三井煤矿等矿山,以及著名电影制片厂东宝等文化企业,都曾因员工罢工而停产。(《半月谈内部版》2010年第8期)

资料图:东京明治公园,日本工人举行一年一度的“春季争取提高工资斗争”游行。

然而,60年代后,日本逐步摆脱了这一局面。虽然每年“春斗”时期仍有罢工,但形式已较为平缓。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日本工会斗争的策略性和非对抗性也更强。这其中既有劳资纠纷仲裁机制完善、机制化的劳资沟通的作用,也有日本企业经营方针转变的因素。

严格仲裁

20世纪50年代之后,日本政府逐步完善了劳动保护机制和劳资纠纷仲裁机制,并严格落实各类劳动法规,使劳方在维护自身权利时,开始更多地依靠法律渠道。

根据《地方自治法》和《劳动法》,日本自50年代起相继在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级政府(相当于我国的省级政府)设立了劳动委员会。该机构相对独立于政府部门,其委员由资方、劳方和社会人士(日本称“公益委员”)代表组成。其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调查各类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同时具备调解和仲裁功能。这一专门机构对劳动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发挥了很大作用。

劳动委员会解决劳资纠纷的具体方法包括:一是斡旋,即指派斡旋员从中协调,争取劳资双方缔结协议。二是调停,即组织专门的“调停委员会”,首先用15天时间制定调停方案,再用10天时间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方案。三是仲裁,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定双方能够接受的社会人士组成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这一裁决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当事双方必须遵守。

据有关专家介绍,上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大量企业职工或企业工会在将劳资纠纷起诉至劳动委员会后胜诉。这便促使经营者遵守各种劳动法规,改善了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劳动条件。

记者在日本企业采访时也注意到,虽然日本企业经常给人留下加班时间较长的印象,但在遇到员工休假、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涉及劳动法规的问题时,经营者还是非常谨慎的。一位在日本经营的中国企业主告诉记者,他们“不敢随便雇人”,因为一旦签订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雇,且劳动保护条文完善,涉及诸多福利待遇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招致劳动委员会的调查。这种心态从侧面反映出劳动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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