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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定义明确,追责才更有力

2017-12-29 09:16 来源:新京报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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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校园欺凌”的概念,无论是对培养学生防范意识,还是落实不同部门的职责,都具有无可比拟的宣示价值与实操分量。

近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明确了校园欺凌的界定,以及对实施欺凌学生如何惩戒的措施,同时强调要建立学生欺凌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左传》道,“善不可失,恶不可长”。有别于其他反社会行为举止,校园欺凌带给被害人的后遗症甚多。媒体、网络关于校园欺凌的爆料层出不穷。作为一个研究青少年问题的学者,每次看这种新闻,都感觉如同赤足行走在冰冷寒街。

近年来,各地校园欺凌数量、形式愈发多样,性质亦呈恶劣倾向。故此,如何辨识校园欺凌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算术题了,校园欺凌亦不再是法外之地。

可校园欺凌防治犹如九龙治水,似乎每个部门都肩负着相当沉重的责任。然而,看似负重而行,有时结果却是茫然自失。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相关部门各行其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造成如此窘况的原因不少,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便是校园欺凌认定标准繁杂,无法向被害人及具有法定职责的监管者提供准确辨识度,以至于最终责任的认定无从谈起。

近期一项研究就显示,中小学生对校园欺凌辨识的正确率为80%,误判主要是将校园欺凌视为一般冲突或将一般冲突视为校园欺凌。当然,准确辨识率是否为80%,这一判断标准可能会因人因地因事而异。但显然,如果具有较高位阶法律的明确界定,无论是对培养学生防范意识,还是落实不同部门的相应职责,都具有无可比拟的宣示价值与实操分量。

多年来,不同部门从各个视角对“校园欺凌”及相关概念做了不同解读,但语意模糊、界定不清,统一性权威界定并未形成。而此次公布的《治理方案》,首次从文件角度将中小学生欺凌做出了明晰的解释,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对于模糊地带的“校园欺凌”而言,正名本身首先是个值得十分庆幸的事件,不但是因其解释并非晦涩难懂,更重要的是此为11个部门的联动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校园欺凌”正名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共识,这也为后续的统一执法和服务标准提供了参考性标尺。

当然,这个正名并非一成不变,其亦具有一定局限性,亦有一些尚待拓展之处。而随着“校园欺凌”概念的逐步明确,希冀未来对校园欺凌的处理,责任更加明晰、追责更加有力,这也等于给校园加了一道安全锁。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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