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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

2014-04-21 13:16 作者:滕朝阳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tia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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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滕朝阳

新华社的消息说,4月12日,广东省化州市丽岗镇及附近部分群众反对在该镇建设殡仪馆,约500多名群众在丽岗圩聚集。当日下午,该市一名副市长到现场宣布,决定停止建设该项目。然而,紧急叫停并未完全打消一些群众的顾虑。4月14日,化州部分群众再次聚集,希望殡仪馆项目能够彻底取消。

照理说,殡仪馆是每个人的归宿,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而且,多年来,化州人去世后,遗体需要运到茂名殡仪馆火化,最远距离130多公里,边远山区从早上3点出发,直到晚上8点家属才能回家。那么,在当地建一个殡仪馆,就不能说与当地群众的公共利益无关,但为什么会遭到强烈反对呢?

如今,当地政府和当地民众各执一词,让人莫衷一是。政府说筹建时征求了群众意见,举行了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群众没有提出异议;去年年底至今年3月建设期间,周边群众对建设也没有提出意见和反映问题。而当地群众有的说开建前毫不知情,有的则说原本规划建设的是垃圾焚烧场而非火葬场(殡仪馆)。

局外人很难对此加以评判,但可以肯定的是,当地群众两次聚集表明,此前政府与民众的沟通即便有,也很可能是不充分的。建垃圾焚烧场与建殡仪馆,何者更不利于当地空气质量,显然不是一个容易搞清楚的问题;即使后者的污染程度远低于前者,也可能因为更易于引发人们心理上的不安,因而也更易于遭到排斥。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中,垃圾焚烧场与殡仪馆乃是两个很不相同的事物,即使置换的行为是可原谅的,置换的结果也是不能接受的。

如前所说,建殡仪馆事关公共利益。如果化州的群众都选择放弃这个公共利益,宁愿像从前一样为火化遗体而奔波,那么未尝不可以考虑取消这个项目。当然,这个项目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就获得了土葬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假如火化在事实上(而不仅是在法律上)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当地建殡仪馆至少理论上存在增进当地民众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只是,如何使民众认识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联,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达成平衡,无疑还需要沟通与协商。

在个人利益不受尊重甚至被压制的年代,个体与集体、个体与社会很少有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而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类似的利益冲突乃是日常生活的场景。很多人张扬自己的利益,有些时候甚至可能认为自己可以独立于社会而存在,把个人利益不恰当地置于公共利益之上。60多年前,毛泽东曾说:“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如果承认人们并不总是能“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不总是能恰当地安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何尝不是群众“自己的利益”),那么就必然有一个通过外部力量深化认识的过程

与此同时,政府也同样未能完全适应观念多元、利益冲突常态化等变动着的现实。从管理走向治理,绝非只是一字之变,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至少意味着对行政体系以压力为主要特征的动力机制的重新审视。而从眼下看,令人忧虑的尚非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欠缺,而是优良传统的丧失。

善于做群众工作本是党的看家本领。也许,现在比以往更需要做群众工作,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复杂矛盾冲突。但如今一些官员擅长的似乎是做领导的“工作”,而不是做群众的工作。化州有官员称,当地群众聚集是因为“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挑唆”。如果群众聚集前没有发现“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挑唆”,那么就是耳不聪目不明;如果发现了而不能化解,则表明群众工作的乏力。又比如,有一个厅长下基层,问了群众“家里几口人”“收入怎么样”“有没有什么困难”等几个简单问题后,就不知如何继续交流下去。这样的官员,怎么可能和群众进行有效沟通?又怎么可能做到“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

殡仪馆也好,PX项目也好,垃圾焚烧厂也好,应该都与群众利益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但这种关联不应是抽象的、干瘪的,而应是具体的、生动的,更应是可评估、可认识的。说一千道一万,首先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庶几可免匆匆上马又匆匆下马的反复与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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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朝阳

半月谈杂志社总编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