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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让部门利益不任性

2015-03-17 09:01 作者:何晏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李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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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晏

“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是一段时间以来人们经常诟病的问题。这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部门利益法制化。让部门的利益不再任性的源头在立法。

在过去的立法实践中,大量的法律案都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其中难免夹带“私利”“私货”,“打小算盘”,让立法变味甚至变质。

部门立法一方面不断扩权的同时,可能“越界”。造成法规打架或者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也容易导致权力的失衡和失去制约。另一方面,该负的责任不负,还以法律的形式规避掉,这也是典型的懒政怠政、为官不为。

部门保护、地方保护、争权诿责等既损害了百姓利益,也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如果任其生长蔓延,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就难以落实,市场活力、社会动力就难以激发,改革红利就难以让人民共享。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明确表述。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随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势必得到更多关注、收获更多良策。草案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从法律项目的立项、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审议,以及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同时,草案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作了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同时,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征求意见,并要将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些都体现了从问题着手解决问题,用公开化和程序化来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的思想。

草案还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防止“法外设权”。例如,规定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好的法律要实现它的立法初衷,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执行。法律的尊严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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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晏

《半月谈》编辑室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