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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14-03-11 09:31 作者:何晏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tia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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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何晏

3个多月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被写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之一。今年两会上,税收法定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我国现行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源自1985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权利。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求短时间内将所有税种都进行立法,可能并不现实,更为理性的选择是分清轻重缓急,将条件相对成熟、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税种先行立法。

所以,进入新时期要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一是推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二是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

实现税收法定,可以避免征税的随意性;推进税收法定,有利于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当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严格的立法进程会减少不必要的阻碍和利益纠葛。

让税收立法权“回归”最高立法机关,也符合市场经济对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客观需要,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税收法定对纳税人同样也是一种约束。一旦税收纳入法定轨道,不仅会约束政府的随意征税行为,也能堵塞一些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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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晏

《半月谈》编辑室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