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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假协商”不可有

2013-12-06 23:21 作者:何晏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tia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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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何晏

协商民主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各地通过听证会、论证会、评估会等形式,探索使协商民主落到实处的各种形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协商民主过程中,还需防止协商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谨防个别地方搞“假协商”。

协商必须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协商是真正的协商民主,决策之后所谓的“协商”大多数带有“通知你”的特点。三中全会提出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可谓切中要害。

无论是协商形式还是协商内容,对各参与协商主体都应该是平等的。尤其是协商所需信息必须是共享的,信息平等是协商民主的前提之一。全面客观了解协商内容,也有利于科学协商。

三中全会明确,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协商内容。那些搞形式主义的人,往往不把重大问题摆在台面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也被排除在协商议程之外。

程序的公开透明也至关重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放在这里仍然适用,能公开的必须公开,同时要保证充分的讨论、争辩、说服的程序,然后把逐渐形成基于理性的共识作为立法或决策的基础,最终成为法律、决策付诸实施。

我们还要利用好互联网这个平台,各种形式的民主协商可以充分利用好互联网,利用好互联网的开放性、互动性、多样性等特征。现在多数政策法规在出台都会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这就是体现协商精神的重要举措。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老百姓利用网络资源进行民主协商的权利,建立完善政府和网民的对话协商制度和引导网民理性讨论制度等,促进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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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晏

《半月谈》编辑室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