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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暴露多重问题

2017-09-12 08:57 作者:丁恒情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孔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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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过去好几天了,宁波一互联网公司的老板张先生,总觉得自己吃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哑巴亏。一名女员工刚入职3天,就告诉老板怀孕了,在整个怀孕期间,上班也是断断续续的。张先生说,最让他无语的是,这名女员工在休完产假后,就提出了辞职。此事引发网友讨论。据一位人事经理说,从二孩政策放开以后,“隐孕”情况开始增多(9月11日《北京晨报》)。

女员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一直是职场的敏感话题,有些用人单位对此“心有千千结”,甚至产生了就业歧视,不想聘用女员工。尤其是在二孩时代,由“隐孕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报道中的这名女员工“入职才3天就宣布怀孕,产假结束就提出辞职”,确实是一件让老板头疼的事。但在“隐孕族”并不鲜见的今天,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这样的现象背后究竟又有多少社会问题?

其一,就业歧视不容忽视。女员工“隐孕入职”大都不是恶意为之,尤其在职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为避免入职时因怀孕而被用人单位歧视,许多女性选择隐瞒怀孕信息,让企业相信自己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怀孕的女员工之所以铤而走险,“隐孕入职”之所以屡见不鲜,现象的背后是现实的无奈。不难想象,如果应聘人员先坦白了有孕在身,被录用的概率又有几何?

其二,道德滑坡值得警惕。虽然说“隐孕入职”本身并不违法,但从道德和诚信的角度来看,这种采用隐瞒的办法入职,甚至存在一定欺骗性质的行为,严重背离了诚实守信原则。毕竟,职场是讲究诚信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是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关系,单位应该关爱自己的员工,而员工也应该尊重自己的单位,不能做出损害单位利益的事。道德底线被突破,“隐孕入职”最终会伤害女性求职者利益,进一步加重女性就业歧视。

其三,保障体系亟待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可见,报道中的女员工之所以如此“有恃无恐”,大抵因为她认为自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可保护不等于可以任性,权利也不能够滥用。因此,这就需要从政府的层面统筹考虑,构建一套完善的生育保障体系,既要保护好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利,也要照顾到用人单位的实际难处。

当然,报道的只是极端个例,这样的女员工相信也是少数,不能把它当成一个大概率事件。多数情况下,“隐孕入职”是一种无奈之举。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清醒认识到,抛除就业歧视、树立公平就业理念,不仅是政策之规定、社会进步之要求,也是用人单位赢得自身发展之必然选择。同时,社会层面需要对怀孕女性多一些关怀与照顾,政府通过免税、优惠甚至补贴等办法,多为企业减压,也是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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