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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滋扰烈士陵园 不该发生的事

2017-07-11 11:00 作者:张贵峰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孔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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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

据7月9日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一段“郑州大妈烈士陵园旁边跳广场舞”的视频引起网友热议。该陵园保安告诉记者,除恶劣天气外,一些附近市民每晚都会在烈士陵园门口广场聚集跳舞,音乐此起彼伏。为此,郑州烈士陵园曾专门发布公告,禁止在陵园周围跳广场舞等娱乐活动,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一面是神圣庄严的烈士陵园,一面是嘈杂的音乐、呼朋引伴的广场舞爱好者,如此反差鲜明的场面,不仅明显破坏了烈士陵园应有的庄严肃穆、滋扰了烈士们的安息,某种程度上也亵渎了烈士陵园所寄寓的神圣、重要的精神价值,比如爱国主义、英雄主义。

烈士陵园不仅是烈士们的安息长眠之地,也是凭吊、祭奠烈士,传承弘扬烈士精神的重要场所,郑州烈士陵园是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也就是说,烈士陵园不仅对牺牲的烈士有意义,对生者同样意义深远。

有鉴于此,国务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出台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这意味着,随意占用烈士陵园周边地区大跳广场舞,不仅在观感上不和谐,而且事实上也是一种涉嫌滋扰烈士陵园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要面临相应处罚。

这种背景下,对“烈士陵园旁跳广场舞”现象,仅靠苦口婆心的呼吁、劝解,显然远远不够,相关部门无疑应进一步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对这种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近年来,各种广场舞扰民现象屡屡发生,有的还引发了争议、闹出了案件。面对“人多势众”且多为老年人的广场舞队伍,相关执法部门往往存在某种畏难心理,不愿执法、不敢执法。

从滋扰市民、生者到滋扰烈士、逝者,这种不断蔓延升级的“广场舞扰民”现实,提示相关部门,应该及时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不能放任一些人随意触碰法律法规的底线,任性妄为。当然,疏堵结合是不变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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