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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办酒席,权力之手别伸得过长

2017-01-22 08:49 作者:朱达志 来源:新京报 编辑:孔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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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民众操办酒席,遵从的是一套千百年来形成的民俗,一种心照不宣的“规矩”,公权力不但不应该加以干涉,反倒应该给予保护。

据新华社新媒体报道,近日,贵州凯里市印发了一个《凯里市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诸多条款非常雷人,譬如复婚、再婚不得操办酒席,群众操办婚嫁酒席也必须向镇或街道申报备案。更有甚者,山东邹城市石墙镇张楼村今年1月的一个喜宴上,新郎自家亲朋只吃一顿饭,且这顿饭每桌只有一个菜。

不知道这个只有一个菜的喜宴,究竟是对村里明文规定的遵从呢,还是那家人的自选动作。凭常识和基本的人情事理看,应该属于前者。新闻也没有交代那“一个菜”究竟有多大分量,估计应该是用平时洗脸的大瓷盆装的,要不怎么能让那一大桌亲戚们基本填饱肚子呢。

当然,这只有一个菜的喜宴可能只是特例。但是各地类似这种用力过猛的“酒席新规”,却比比皆是,可用普遍二字形容。除了前面提到的贵州凯里市,河北邯郸磁县的258个村在“上级”的要求下全都建立了红白理事会,制定了婚丧村规,比如酒席不超过20桌,酒的价格不超过20元,烟不超过10元。

移风易俗,勤俭节约,提倡婚事新办,反对大操大办,这没错。但是,既然是提倡,就绝不能强制,或以所谓村规民约的形式变现强制。更重要的是,强制规定民众办酒席的次数、档次、规格、费用额度等等,严格说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公民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其实是最基本的常识,无需赘言。

当然,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制定一个类似于组织纪律的酒席操办规定,来规范他们的婚丧嫁娶宴请事宜,是有必要的。因为公职人员都不同程度地手握公共权力,或者控制着一定的公共资源,这样的权力和资源,是可以假借“人情往来”,通过酒席宴请变现的,实质上也是一种权钱交易。

但是,一般民众则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他们操办酒席,遵从的是一套千百年来形成的民俗,一种心照不宣的“规矩”。这样的“规矩”是不成文的民间自治规范,其中只有人情的传递,没有基于权势压迫之下的强制交易。那么,他们是否操办酒席,以及酒席的规模、档次、数量选择等等,就完全属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畴,公权力不但不应该加以干涉,反倒应该给予保护。

说白了,政府部门管好自己的干部,禁止他们大操大办并借以敛财变相受贿,是很有必要的;但对一般民众操办酒席,公权力就不要管那么宽了。总之,在办酒席这个问题上,必须厘清组织纪律与公民权利行使之间的关系。□朱达志(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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