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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更加公平

2016-09-28 09: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原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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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俊

生育政策调整后,计生部门要尽快将工作重心转到计生服务的完善上去。若各地计生部门仍将社会抚养费视为部门核心利益,转型效率与质量难免让人担忧。

近日,《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修订计生条例。其中,广东、安徽、山东等22个省份在新修订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从公布的标准来看,地区间相差悬殊,如最低的黑龙江,只按征收计征标准的1倍征收,北京和辽宁计征上限仍然定为10倍。(新华网9月26日)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地确实拥有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的裁量权。然而,此轮地方对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调整,依然延续了“弹性空间”与地方差异过大的问题。不少省份都下调了征收上限,这可视为是对生育政策调整的回应,但调整的依据是什么,是不是必须要调低,这些问题的悬而未决,反而令地区间的标准差异进一步扩大,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公平受损。

生育政策的调整,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为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和社会低生育率的背景下,“超生”现象大为减少,抚养费的征收总额也将锐减。甚至有专家提出疑问:“为了不足百万的超生人口,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没有这个必要?”然而,现实中更需要防备个别地区为弥补抚养费征收总额下降的“损耗”,出现的“严厉征收”和加倍征收倾向。

为配合生育政策开放的趋势,统一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有着现实必要性。一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往往是生育政策开放度的一个直接指标。若一方面调整生育政策,一方面对个别的“超生”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仅在逻辑上难以自洽,也有削弱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效果之虞。二则,在社会低生育率背景下,地方之间的人口和生育状况差异,是否如抚养费征收标准差别所暗示出的那么大,越来越受到质疑。

还要看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地方差距之大,只是问题之一。其征收程序是否规范、费用去向的透明度能否保证,更是绕不开的问题。此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乱象屡被曝光。在这轮地方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中,不少地方对此未有针对性地纠偏,显然让人遗憾。此外,生育政策调整后,计生部门要尽快将工作重心转到计生服务的完善上去。若各地计生部门仍将社会抚养费视为部门核心利益,转型效率与质量难免让人担忧。

尽管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迟迟未出台的背景下,各地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属于合法的自选动作,但该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所释放的调低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信号已经非常明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必要尽快出台,以止息纷争。

囿于生育政策的调整和现实人口生育状况,社会抚养费的改革已走到一个必须直面的关口。一方面是回应它的历史遗留问题,即征收标准、程序、使用等环节的失控;另一方面则是使其顺应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方向,至少不成为人口发展需要和生育政策调整的阻力。因此,全国应当统一标准,结束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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