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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督需要第三种力量

2016-07-28 08:38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原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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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大彧

黑臭水体、重金属土壤、灰霾天气,各种污染物要协同治理,而治理方式也要从政府主导向社会共治、多方制衡转变。环境执法要硬,而各种社会监督的软约束也要及时跟上,软硬配合共同织起更严密的社会防控网,这样才能全方位加大环保违法成本,最终实现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部昨天透露,今后企业在环保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自身及其有关人员将受到环保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31部门的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融资等25项惩戒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联手对环保领域失信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是环保领域的一件大事。此项举措将引导企业环保自律,提升企业环保守法诚信意识,在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对生态环境改善也将产生重要促进作用。此次将环保违法企业及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施联合惩戒,实际上为环保引入了第三种监督力量——社会监督。

在引入第三种力量之前,我国环保监督工作主要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2015年起施行的新《环保法》,被称为“有牙齿的《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多件执法利器,可通过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督促企业履行治理责任。新《环保法》还加大了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要求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在《环保法》可操作性增强的同时,我国近年也加大了行政监督的力度,从环保“督企”转向“督政”,过去是监督违法排污企业,目前已向监督地方政府履行职责转变。2015年,环保部组织对33个城市开展综合督查,约谈了十几位市级政府负责人,今年更是成立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河北首次展开省级约谈,与包括省委书记、省长在内的省级干部进行个别谈话,督促当地推动环保工作。

法律和行政两手都要硬,是生态环境改善的必要条件,但如果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长期缺位,各种“环保风暴”都会逐渐退潮,环保工作也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以我国钢铁行业环境违法及淘汰落后产能问题为例,受地方保护、投资盲目、监管缺失等因素影响,我国钢铁总产能越“淘汰”越多,随着2016年下半年以来,钢材市场回暖,一些小钢厂死灰复燃,钢铁产能淘汰更为困难。

如此巨大的社会压力,仅靠环保部门的监管和地方政府的自觉恐怕很难顶住、化解并变之为动力。这时就必须有强大的综合性社会力量,来为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环境做背书——让环保失信钢企无法贷款、难以融资、难进市场,其破坏性生产自然难以为继。与法律、行政两种硬手段相比,此次引入的社会监督力量算是一种软约束,但其效力也更为广泛和绵长,是对硬手段的重要补充。

为环保引入社会监督力量,此次公布的25项惩戒措施应该仅仅是个开始。目前,我国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就是通常所说的欠钱不还的“老赖”,除了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惩戒措施还包括限制办理信用卡、禁止坐飞机、禁止坐高铁等。未来对破坏环境、危害公众健康的环保失信者,应该逐步探索采取相比“老赖”更为严苛、细致的惩戒举措,让环境破坏分子寸步难行。

黑臭水体、重金属土壤、灰霾天气,各种污染物要协同治理,而治理方式也要从政府主导向社会共治、多方制衡转变。环境执法要硬,而各种社会监督的软约束也要及时跟上,软硬配合共同织起更严密的社会防控网,这样才能全方位加大环保违法成本,最终实现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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